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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
2018-10-19

贵州省人民政府令

第186 号

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18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省 长:谌贻琴

2018年10月19日

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

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为依法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,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省人民政府对涉及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-2020年)》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省人民政府决定:

一、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
二、对2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 1.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

  1.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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